天津科技大学科技奖励条例



发布日期:2009-07-04


第一条: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,加强学科建设,提高科研水平,
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的科技工作积极性,鼓励教职员工承担各类科研
项目,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为经济建设服务,结合我校实际,特
制定本奖励条例。
第二条:奖励范围
一、科技工作先进单位、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奖
1. 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奖
2. 科技工作优秀团队奖
3. 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奖
二、科技立项及成果奖励
1. 科技立项奖
2. 科技成果奖
3. 科技专著及学术论文检索奖
4. 科技专利奖
第三条:奖励办法
一、 科技工作先进单位、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的奖励
⑴ 科技工作先进单位
学院(部)科技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,积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开展
科技工作,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年人均(人力资源处在编中级职称
以上的人员)发表论文至少1 篇方可参加评比。按研究开发经费(以财
务处实际到款额为准)的到款额在全校各学院(部)(自然科学研究的
学院)评出前三名,社会科学研究的学院(部)(包括法政学院、经管
学院、外语学院、艺术设计学院和体育部等)评出第一名。对评出的先
进单位颁发流动奖杯和荣誉证书,并分别颁发奖金10000 元、5000 元、
2000 元。
为提高我校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的数量和质量,对第一名的单位(奖励金额
第一)给予5000元的奖励。
⑵ 科技工作优秀团队
优秀团队是以各学院(部)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,具有明确稳定的
研究方向且每年一月底之前在科技处备案的科研团队。科研团队必须有
在编人员4 人及以上(申报奖励时每人只能隶属于一支团队),且具有
学术带头人,专业结构和年龄合理,定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,当年人均
发表论文至少2 篇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③和④至⑥中各一条:
①当年应在研四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。(往年已奖励过的项目不
包括在内);
②当年内应有两项成果获国家及省、部级科学技术奖;
③当年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,两项计划外项目通过省、部级鉴定;
④当年应具有纵向科研经费到款100 万元及以上;
⑤当年横向课题经费到款100 万元及以上;
⑥当年科研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(或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,导
师为通讯作者),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为第一检索单位,人均发表SCI
检索论文一篇。
对评出的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5000 元;
⑶ 先进个人
先进个人应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,当年以第一作者且以我校
为第一单位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 篇,并有主持的省部
级或横向(单项到款20 万元)科研项目至少1 项,同时具备下列
条件之一。
①当年主持二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;
②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,二等奖前四名;
③当年获省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前三名,二等奖前二名,三
等奖第一名;
④当年有三篇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;
⑤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,做出突出贡献,年横向经费到校50 万
元以上者。
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2000 元。
申报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。
二、 科技立项及成果奖励
1.科技立项奖
⑴ 国家级项目
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资助的国家级科学研究、技术攻关项目、社
会科学研究项目按如下办法奖励:
① 自然科学类项目
国家自然科学基金:以我校为第一单位,合同拨款额20 万元及以
上,奖励5000 元;拨款额20 万元以下,奖励4000 元;我校为合作单
位,到款额20 万元及以上,奖励3000 元;到款额5 万元至20 万元,
奖励2000;到款额5 万元及以下,奖励1000 元。
其余国家级项目:以我校为第一单位,合同拨款额30 万元及以上,
奖励5000 元;拨款额30 万元以下,奖励4000 元。我校为合作单位,
到款额30 万元及以上,奖励3000 元;到款额5 万元至30 万元,奖励
2000;到款额5 万元及以下,奖励1000 元。
② 社会科学类项目
社会科学研究:以我校为第一单位,合同拨款额1 万元及以上,奖
励5000 元;合同拨款额1 万元以下,奖励4000 元;我校为合作单位,
到款额1 万元及以上,奖励3000 元,到款额1 万以下,奖励2000 元。
⑵省部级项目
① 自然科学类项目
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资助的天津市及其它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
目合同拨款额20 万元及以上,奖励3000 元,20 万元以下,奖励2000
元。我校为合作单位,到款额20 万元及以上,奖励2000 元;到款额20
万元以下,奖励1000 元。
② 社会科学类项目
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资助的项目,奖励800 元。我校为合作单位
获得资助的项目,奖励500 元。
⑶国际合作项目
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资助的国家级国际合作项目,每项奖励3000
元。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资助的省、部级国际合作项目,每项奖励1000
元。
⑷天津市教委项目
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资助的项目,奖励500 元。
⑸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年到款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按到
款金额的2%给予奖励。
⑹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省、部级以上无经费资助的项目奖励
200 元。
2.科技成果奖
⑴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,通过省、部级以上部门组织鉴定的,
奖励课题组1000 元(已获立项奖的项目不重复获此奖)。
⑵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的科技奖励,将给予如下奖励:

单位:万元

 序号  奖励名称  一等  二等  三等  无等级
 1  国家科技重大成就奖  100      
 2   国家科学技术奖  100  50    
 3  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 10  0.5  
 4  省部级社科奖  5  0.5  

3.专著及学术论文检索奖:
⑴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专著(不含
教材、科普读物、文艺著作、译著等),汉语每一万字奖励100 元,英
文每一万字奖励200 元。
⑵被SCI收录的文章,每篇论文奖励金额按下式计算:3000+1000F元,式中
F为影响因子。被SSCI、A&HCI收录,每篇奖励4000元。
⑶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。
⑷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。
⑸在《求是》、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光明日报》理论版发表的文章(三千字以上),
或是被《新华文摘》(三千字以上)全文转载的文章每篇奖励5000元,三千字以
下的文章每篇奖励3000元。
⑹在《中国教育报》理论版或在《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》发表的论文,三
千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元,三千字以下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。
⑺参加“第××届××省(市)美术作品展”获三等奖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
2000元,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3000元,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。
⑻参加“第××届全国美术作品展”获铜奖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5000 元,
银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0元,金奖作品每项奖励20000元。
⑼以上仅奖励我校为第一单位且为第一检索单位的论文或作品(即:论文或
作品作者和通讯联系作者均为我校第一)。
⑽对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,导师为通讯联系作者,我校为第一单位且为第一
检索单位的论文,按上述条例全额奖励。
⑾对于第一作者为我校,但通讯联系作者非我校的论文,即我校为论文第一
单位但检索单位非第一的论文按上述条例奖励全额的50%。
⑿对于第一作者非我校,但通讯联系作者为我校的论文,即我校为论文第一
检索单位的论文按上述条例奖励全额的50%。
4.专利奖
以我校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 元、实用新
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 元、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 元。
第四条:奖励的实施及规定:
1.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例规定的我校教职工均可申报。
2.有关科技项目的经费以校财务处收到款额为依据。
3. 对于由政府、上级领导批示或由学校与政府签订协议下拨(非
自主申报和按计划答辩的项目)不发立项奖和15%的补贴。
4. 对科研基地建设专门投入的科研项目将给予立项奖和15%的补
贴,但15%补贴部分和由我校支配的项目金额在百万元以上项目的2%奖
励需按科研基地1/3、相关学院1/3、学校1/3 的比例分配。学校部分
作为校长专项使用基金,由主管校长支配使用。
5.在申报材料中应以出示原件为准,严禁弄虚作假。如发现弄虚
作假,除追回校奖金外,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
6.申报科技立项奖必须提交正式的科技合同书;申报科技成果奖
必须提供成果鉴定证书;申报科技专著及论文检索奖必须提供发表论文
的单行本及被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相关证明材料;申报专利奖必须提供
专利授权证书;申报科技工作先进奖必须提供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意
见、学院院长签字同意的申报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。
7.在先进工作奖励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数与科技经费数额不可重复
使用;同一篇论文也不可重复使用。
8.上述各项奖励由个人填写申请表,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经各
学院组织审查核实后连同证明材料报送科技处,科技处复审后,提交校
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,公示无异议则生效。
9.每年12 月底申报。
10.奖金由校科技奖励基金支付。
第五条:如对科研成果水平有异议,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。
第六条:本条例自2009年6 月10日起执行。自新条例执行之日起,原有
文件废止。
第七条:本条例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。